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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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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推进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制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分类考试招生专业设置情况和规范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院范围内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二级院系、教学工作部、招生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工作部。

第三条  各相关二级院系成立院系范围内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本院系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方案和相关事项的实施、组织与管理,并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教学工作部负责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课程的学分认定与管理;纪检监察处负责整个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监督;招生处负责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的宣传指导。

第三章  分流原则

第五条  坚持学生个性发展、学院专业发展和班级管理相关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分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也要考虑专业结构布局的合理性,促进学院各专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院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分流依据

第七条  在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大类所属专业进行专业(专业方向)分流。

第八条  专业分流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

第九条  按照分类考试招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年级必修课程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兴趣爱好、职业规划等情况进行排名确定学生对分流专业(专业方向)的优先选择权,确保确有专长、能力突出的学生分流到相应专业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条  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由教学工作部制订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生分流的指导意见,二级院系(部)根据专业实际情况拟定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生分流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第二学期初向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相关二级院系组织学生填报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以及技能大赛获奖等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专业(专业方向)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各相关二级院系将学生的必修课成绩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必修课成绩排名及学生志愿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自第三学期开始按照确定专业(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第十五条  专业分流后的学费按分流后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分流后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分流专业毕业条件,学院颁发分流后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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