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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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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学校教材管理,推进专业集群发展和优秀课程建设,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全日制在校学生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人才的重要保证。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教材管理,其他学生教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具有“红色匠心+硬核技能”的“五有”城职人。

第二章  教材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对全校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的决策机构,其工作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推进学校教材研究、建设和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及热心教材建设工作的教授专家组成;各学院设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任组长,负责本院的教材建设工作;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学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措施。

(三)审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

(四)审定校级立项教材、校级优秀教材,负责推荐国家级、市(部)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

(五)指导教材的评审工作,检查教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指导各学科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引进和开发等工作。

(七)监督学校教材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八)收集和反映各教学单位以及师生对教材工作的意见。

(九)负责组织教材意识形态审查。

第八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教材的采购、发放、清理、报废等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是教材的选用与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审核教研室完成归口课程的教材选用。

(二)根据本院系专业与课程建设需要,提出校本教材建设的立项申请。

第十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材建设工作中发挥咨询和评议作用,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自编教材编写立项。

(二)分专业大类审核自编教材的质量,提出修改建议和能否用于教学的意见。

第三章  教材选用的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教材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教材选择的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相关作者的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二)统筹性原则。教材征订由教学工作部统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订教材。

(三)选优性原则。各院系(部)首先选用国家级出版社近3-5年出版的高职高专精品教材,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高职高专优秀教材,近3-5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四)适用性原则。教材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能够反映行业发展趋势和专业教学改革中的新经验、新成果。

(五)唯一性原则。列入教学任务的课程才能征订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选用一种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根据需要可另选用一种实训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院系(部)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

(六)经济性原则。坚持一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系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

(七)公开性原则。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要求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凡是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方向限选课都应当选用教材,因故选不到合适教材时可自编讲义(须按校本教材立项程序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社科学科的有关专业课程原则上要选用由国家组织出版发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教材; 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获奖教材、省级规划和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优秀教材以及学校立项资助出版的校本教材等。

(三)采用同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

(四)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没有大的变化(1/3以上),一般不得任意更换教材;若要更换新版本教材,应当提供新版教材样书,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用;

(五)未经学校立项(未获得校本教材立项),教师自行编写(含参加外校主编教材的编写)出版的教材,原则上不予选用,确因教学需要必须选用时,需经作者个人申请、院系审核、专家评估、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选用。该自编教材应及时申请学校出版资助成为正式教材,自编教材的使用不应超过两年。

(六)为保障学生利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销征订计划之外的教材、教辅、教学参考书等学习资料。如有此类情况,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七)教材一经选定、购进,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用。任课教师必须使用和学生相同版本的教材进行授课。

(八)预订教材出现停版、改版、修订、加印等情况并影响按时使用时,图文信息中心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各院系,各院系依照教材选用程序重新申报教材,或提出解决的办法报教务处教材科。

(九)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追究相关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六)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初选意见每学期第10周左右先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新学期教学计划等提出教材初选意见,暂未确定任课教师的课程,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教材初选意见。

(二)院系审核。教研室或院系对初选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选用的教材,然后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

(三)教学工作部审定。教学工作部根据教学安排,核对所开课程和申报的教材,确认无错订、漏订、重复征订教材后,将教材征订计划表进行整理汇总,报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并签字,交图文信息中心组织教材合约供应商采购。

第四章教材选用的审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教材实行分类审核,坚持凡用必审。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教材意识形态审核。教材意识形态排查实行“谁选用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工作制,教材(特别是哲社类、境外及民族语言文字类教材)选用人需排查教材意识形态问题,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院长(主任)审核,教务处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教材使用质量评估。教学工作部(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对选用教材的质量评估,将教材质量和教学效果纳入课程评估的范围,逐步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第五章  教材的采购与供应

第十八条 教材采购工作采取招标制,学校按照每3年一次招标教材供应商制度,由教学工作部、图文信息中心负责教材供应商招标文件制作,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投标。

第十九条  教材采供工作按照教材选用、教材征订、教材入库、教材出库(给学生发教材)、教材款项结算(教材管理员到财务处报账及财务处与学生进行教材款项结算)的工作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教材供应。每学期开学前3天,中标的教材供应商应按照合作协议将订购的教材购置到位(到位率不低于98%),以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统一收取教材预交款。教材合约供应商每学期负责驻场供应教材,学生按照任课教师指定教材自主购买。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院系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加强信息公开与宣传。教务部教材室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集中公布下学期由各教学单位任课老师指定的课程选用教材名单,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教材征订信息服务与指导,并督促各教学单位将教材订购信息通知到每一位学生。

第二十三条 教师用书(教材)的发放

(一)任课教师和教辅人员可领取本课程教材和实验指导不能超过一册,外聘教师可领取任课教材一册,同一套教材均不得重复领取。

(二)跨教研室或跨学科的教学用书,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领用。

(三)教师听非本教研室的课程,行政人员听课不能领用教材。

(四)教学工作部只负责发放与学生选用教材一致的教师用教材,不负责预定其他备课用教材或参考资料。各部门各教研室自行采购教学参考书,费用自付。

(五)学校教学督导检查人员听课及检查教学工作中,如需使用教材,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

(六)凡作为教学资料赠送给有关教学、实习单位的教材(包括自编教材、讲义),经教学工作部审批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 教材的报废

(一)因教材使用单位工作失误、计划不周等原因造成教材报废,由教学工作部报有关领导批准,并联系财务处从责任院系教学经费中扣除该款,转至学生教材款。

(二)因专业调整、招生培养计划变更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教材报废,由教学工作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从财务处支付相应款项。

(三)因教材管理及采购人员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教材报废及重大失误,由主管领导负责核实,追究本人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城市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审核表

2.重庆城市职业学校教材征订一览表

3.重庆城市职业学校教材领用单(存根/记账)

4.重庆城市职业学校印制资料核算表

5.重庆城市职业学校学生教材退书单

【附加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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