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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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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151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9〕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继续完成学业。转专业是指学生由录取专业转入另一专业学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在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原则

(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地转专业。

(三)转专业申请理由和依据必须充足、合规、合理。

(四)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后复学时无后继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学习,可申请转到相应专业;学生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可以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应专业;

(四)拟转入专业实际报到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

(五)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又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转到相应专业。

(六)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 新生入校不满一学期或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的;

(二) 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 拟转入只招理科专业的文科考生(文理兼收除外);

(四) 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五) 三校生跨类别转专业的;

(六)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七) 达到退学条件、未注册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 入学以来受到学校各级纪律处分的;

(九)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十)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十一) 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提交申请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系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意向登记表》(详见附件一),根据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上的流程办理完成签署意见后提交到教学工作部。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在原专业学习和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校审批  教学工作部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和情况等进行复审,办公会进行校内终审。

(三)变动学籍  教学工作部公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即对相应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通知学生。

(四)成绩处理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转换为新专业课程成绩,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处理。

(五)选课管理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根据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跟班或单独辅导(学生自学)的形式完成新专业未学习的课程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八条  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重新办理学生证。

(二)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章  转  

第九条  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患病申请转学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扩招专项考试招生、政治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十)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第十一条  转学程序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转学时间的安排,学校受理转学材料的时间为每学期期末开始至下学期开学时截止,转学学生在此期间根据以下两种类型提出转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从本校转出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2019年修订)》附相应证明材料,由教学工作部负责受理审核。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在本校继续学习和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教学工作部将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3.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对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学工作部提交书面意见,教学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予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教学工作部将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

4.教学工作部收到转入学校书面意见材料后及时告知学生。

5.对跨省(市)转学的,由学校出具正式文件、将学生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学生转入本校程序

1.教学工作部收到转出学校寄送的学生材料进行初审;

2.招生处进行审核,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学工作部;

3.二级院系研究,给出书面意见报教学工作部;

4.教学工作部将转学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会议纪要应如实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本校招生办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学校接收意见等

5.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

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学工作部提交书面意见,教学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予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意见。

6.学校出具正式文件、将学生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7.教学工作部在学信网提交学籍转入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学生学籍正式转入学校。

第十二条  转入本校学生入学流程

(一)学生学籍正式转入学校后,通知学生报到注册;

(二)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登记表》,办理入学手续;

(三)二级院系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

(四)办理课程认定及补修等手续。

第四章  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意向登记表

2.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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