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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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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重庆市城市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处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即办理入学手续,并在学校教学工作部进行预注册。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相关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创业、应征入伍、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参加在校学习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工作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备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必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由学校在学信网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复查中发现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属实,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14天。学生返校时,须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无正当事由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注册方式:由辅导员(班主任)统一收齐后到教学工作部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完成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以下简称正考)成绩、补考成绩及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计分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时,除突发事件外,须在考核时间的24小时以前用书面形式向开课部门申请缓考,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开课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申请和证明无效。未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学生缓考课程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缓考字样。学生缓考课程需参加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统一组织的补考,所得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如未参加开学时统一组织的补考,则按缺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计。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再进行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作弊,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正考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时不再办理缓考)。正考成绩记为“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次学期期初组织的补考并应进行重修。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在次学期的第三周进行。需补考的学生须提前查询补考安排。

第十四条 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考核性课程和纯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对于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直接参加课程重修。

重修可以采取跟班上课、单独指导、网络学习、自修等多种形式。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跟班上课、开班修读或单独指导。重修考核成绩按实记载。学生毕业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试。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直接重选,在规定学习期限内直至修完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成绩的记载,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一) 因正考不及格参加补考、重修,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在补考栏。

(二) 因缓考参加补考,考核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通过自学、辅修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学习掌握的相关知识,在对于教学培养计划中要求修读的课程,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课程的免修免考:

(一) 在转学、留级、复学之前,已修读的课程,并且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

(二) 通过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完成了同等学历(包括更高学历)同门课程学习要求,获得单科合格证书的。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课、职业精神与企业文化、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体育、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课程不得免修免考。(由于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军事训练者,参加任课老师安排的健身活动,由任课老师根据锻炼情况,给出课程成绩;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和体育课程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考本学期课程的学生,在学期开学时,向教学工作部提出免修免考课程申请,并同时提交有效的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学工作部收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批准同意免修免考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和开课系(部),以“课程免修免考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于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书面免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院(系)审查同意并报教学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正常的体育课,但必须参加任课老师安排的健身活动,由任课老师根据锻炼情况,给出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校认可的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同意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相应学分并与相应课程互认,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类特长生参加技能竞赛与集训,可根据集训和竞赛获奖情况计入一定比例课程,可与专业相关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结业补考(换证考试)学生在毕业学期结束离校后,仍有未通过的课程,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参加每年学校组织的结业补考。结业补考需由学生本人到教学院系办理报名手续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人证)参加考试。学校每年4月中旬组织报名,具体考试时间见学校官网通知。

第四章升级、学业警示、留级与试读

第二十五条 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各科成绩都达到及格以上,准予升级。若有部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又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可继续跟原年级专业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业警示

1.学生累计有1-2门课程不及,应予口头警示

2.学生累计有3-5门课程不及格应予书面警示

第二十七条 留级

(一) 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者,给予留级处理。

(二) 下列情况的学生可申请留级,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修读年限为6年);

1.毕业前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

2.学习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留级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17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己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并依照新编入专业班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因申请留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 由学生自己选择相近专业;

(二) 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三) 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新专业中未学过的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 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条 试读累计不及格课程≥8门课程者予以级试读处理。学生在接到试读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教学工作部办理试读手续并签署“试读协议,家长签署意见,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学工作部审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取得试读资格。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如在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试读手续,视为放弃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只有一次试读的机会。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或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学生,没有试读资格直接给予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并给予退学处理:

(一) 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6门;

(二)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缺考;

(三) 受到学校处分。

学校原则上学年统计一次学生的学业情况,统计时间节点为:学年下期期末课程考核成绩登载完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不计算在内;单独考核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各自按一门课计算。

第五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未申请试读、不能申请试读、取消试读资格的或者在校有效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30个工 作日)未提出复学或续休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它情形;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或邮寄家长转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若无异议,自公布5个工作日后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最终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原则:

(一) 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 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申请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地转专业、转学。

(三) 转专业、转学申请理由和依据必须充足、合规、合理。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 学生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班,无法完成学业的;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条件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的;

6.三校生拟转专业属同一专业大类的。

(二) 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文科类转理工类专业的(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2.艺体与非艺体类专业互转专业的;

3.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的;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5.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6.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学校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8.无任何正当理由的;

9.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

10.三校生拟转专业不属同一专业大类的;

11.入学以来受到学校各级纪律处分的。

(三) 转专业办理时间:

凡取得正式学籍,学习、表现良好,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级新生,可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提出转专业申请。

(四) 转专业工作程序:

1.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填写《全日制高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教学二级院(系)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拟转入的教学二级院(系)。学生拟转入的二级院(系)对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到教学工作部。

2.教学工作部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和情况等进行复审,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内终审,并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获得重庆市教委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凭教学工作部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

(五) 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六)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转学

(一) 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以申请转学:

1.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要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2.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线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二)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2.高考分数线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10.无正当理由的;

11.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三) 受理时限

转出:学期末;转入:开学前。

(四) 转学办理程序

1.拟转出学校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转入学校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填写《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经公布无异议的,予以同意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同意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2.对拟转入学校的学生的相关条件及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核,转入学校要召开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如实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本校招生办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和结果,学校接收意见等,对拟同意转学的,按规定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或在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学的,要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3.市内高校间的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经市教委同意备案确认的,转出、转入学校即可办理转学相关手续。对跨省(市)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所报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同意备案确认的,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同意备案确认的,转出、转入学校即可办理转学相关手续。转学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五) 学生获准转学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转入学校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编入对应专业学习。

2.转入学校的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学校规定审查后,按照相应规定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学校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须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或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考核。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学校决定其休学。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创业休学、应征入伍除外)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个人应当申请休学;个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决定其休学:

(一)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二)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 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四) 因其他特殊困难,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五) 创业需要者。

第四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创业休学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系领导同意,再报教学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学校决定休学的,根据相关事实和材料,二级院系拟定意见,经教学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修读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读时间与复学后修读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分阶段学习和复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创业,可以保留学籍(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按本规定中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德、智、体、美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愿意继续延长学习年限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通过重修或结业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二) 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 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参加重修或结业补考,或考核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领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同时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20年9月1日(2020级学生)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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